发布于:2018-09-28 06:37:26 点击次数:142

2016年10月,张某在网上认识了女孩王某,经一段时间接触,二人迅速确定了恋爱关系

一个月后,张某前往王某家提亲,向王某父母给付了6万元彩礼,并为王某购买“三金”及衣物等,花费8000元

同年农历腊月,二人按照农村风俗在张某家举行了婚礼

婚礼过后,张某多次提出要与王某办理结婚登记,王某均以各种理由拒绝

2017年7月,王某以两人不合适为由不辞而别,并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

张某得知后,要求王某返还彩礼,双方多次沟通,均无结果

无奈的张某向鄠邑区法院起诉,请求判令王某返还彩礼及“三金”等共计6.8万元

近日,经西安市鄠邑区法院法官主持调解,双方达成调解协议,王某于约定时间内,向张某返还彩礼4.5万元,若逾期不返还,则按照6万元向张某返还彩礼款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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